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9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于2001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03年8月11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15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内,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某某用拳头将程晓通鼻部打伤。经鉴定:程某某鼻部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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