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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唐家泊镇尹家沟村同村村民。2019年4月份左右,因为张某乙参与处理张某甲失火将张某乙亲戚家苹果树烧了一事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7月26日5时许,张某甲上山干活回家路上遇到张某乙,心生不满,遂用拳头将张某乙牙齿打伤,用铁锹将张某乙左胳膊打伤。经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张某乙牙齿及左前臂损伤均属轻伤二级。经烟台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张某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甲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军

检察官助理:马振振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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