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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淄博市张店区西班牙**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KTV店内,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房某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某用手打了房某某鼻部一拳。经鉴定,房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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