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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镇**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在岐山县**镇**村一组对被害人付某某实施殴打,致付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付某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锋

2017年12月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138********;

   2. 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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