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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4〕69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文盲,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2日16时许,已判刑的被告人陈**因与受害人牛**争夺情妇而纠集犯罪嫌疑人张**,在平舆县城解放街东段“红太阳美容美发”门口对牛**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牛**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牛**的陈述;

3.​ 同案被告人陈**、李**的供述及辩解;

4、​ 证人赵**、孟**的证言;

5、书证: 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前科情况说明, 抓获经过。辩认笔录及照片10份,和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被告人张**户籍证明。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胡季芬

2014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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