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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凤姣、毕东波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带朋友的小孩甘某某(1岁6个月)到东莞市**镇**山庄**期广场玩摇摇车,期间被害人夏某某也带孙子乔某某(4岁)到该处玩。在玩的过程中,二个小孩发生推搡,后张某某将乔某某推倒在地。夏某某见状,上前与张某某理论并用手抓住张某某的衣服,张某某遂大力将夏某某推倒在地。后张某某抱起甘某某,欲离开现场。夏某某便站起来追张某某,张某某即返回并再次将夏推倒在地,导致夏受伤(经鉴定,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附近一洗车店内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3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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