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害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驾车从罗定市到信宜市平塘镇、钱排镇一带盗窃家狗,途经信宜市平塘镇罗罅村时被村民发现并截停。此时,正在家中饮酒的被告人张某甲听闻有贼进村盗狗,因想到自己前后失窃多条家狗,一气之下便立即驾驶摩托车前往追赶。当其来到罗罅村铜鼓坪村村道时,看见潘某某被众人殴打致躺在地上,为继续教训对方,张某甲也随手拿起旁边的一条铁棍上前用力击打潘某某的手部、背部、腿部等部位。后派出所民警接报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因害怕便扔下铁棍逃离现场。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