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大刀沙大九沥桥底渡口,因口角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拉扯。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脚踢被害人曾某某胸部、腿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受外界机械性暴力损伤致其肋骨2处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理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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