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7********,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3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路**号**棋牌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持台球棍对被害人董某某殴打,致使其左手、左肋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材料;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等材料;8.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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