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号,住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1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曰4时40分许,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和吴某某到本市福田区**大厦**酒店要求开房入住,因拒不出示身份证与**酒店正在上班的保安员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接触,被告人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左腋下缝合创,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王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其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病例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