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惠客超市门口向被告人张某甲追讨欠款时,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架。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打伤,被告人张某甲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抓捕、审讯、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六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及张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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