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路**号因装修工资结算问题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持一串钥匙殴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工具钥匙一串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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