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田东县**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娄某某在田东县**工地宿舍区公共洗澡房里洗澡时,被害人赵某某敲洗澡房门口要进入洗澡,张某某在里面喊叫要赵某某等一下。过了几分钟,赵某某没见开门就踢开洗澡房门。张某某见状就跑到隔壁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正站在洗澡房门口旁的赵某某砍了三刀,致赵某某的腰背部、左上臂背外侧、左关节外侧受伤。经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的伤势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6日赵某某和张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的协议,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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