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5月20日10时许,刘某某到徐闻县和安镇北莉岛北边堤坝处做工时,见到挖机工人不做工,就拿出手机拍照,被告人张某某误以为是拍他,就去夺刘某某的手机。刘某某不让张某某夺手机,与张某某发生拉扯,后张某某将刘某某右肩关节拉脱位,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经达成和解,并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拉扯他人手臂,致他人手臂关节脱位,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八十九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1272****。
2.侦查卷2册74页,检察卷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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