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9时左右,被害人陈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村**活动中心旁一废弃老屋门口旁边的木板上睡觉时,被告人张某某走出来驱赶被害人陈某某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见被害人没有理会,遂到房内拿出一铁棒,朝被害人脚部打了两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 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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