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农民。2015年4月13日因故意伤害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200元;201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徽县公安局江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徽县公安局江洛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28日因吸毒被徽县公安局江洛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6年7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24日被徽县公安局江洛派出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戒毒叁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和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0时许,在成县城关镇中央广场六楼**KTV电梯门前,被害人陈某甲与寇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劝解时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吵,其间,陈某甲往张某某跟前攻时被张某某从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二人先后下楼到**中央广场一楼**超市门前,二人继续相互对骂,陈某甲拿着一根树枝攻打张某某,张某某抓住陈某甲的头发,拳打脚踢陈某甲,后被他人劝开。陈某甲所受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后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告知书、伤情证明及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寇某某、宋某某、周某某、镡某某、汪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和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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