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己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山后杜村湖南牛肉面店门前马路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等人因协调交通事故一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武某某摔倒在地上,造成被害人武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武某某的手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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