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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本市五华区文林街711酒吧门口的街面上因琐事发生打斗;打斗行为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嘴唇和牙齿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截屏;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43****;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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