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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8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2时许,在武威市**区**市场北门处,被告人张某某与迎面走来的马某某发生碰撞,张某某与马某某相互辱骂,后马某某在路边等车时,张某某在马某某的下颌处捣了一拳后将马某某打倒在地,致马某某面部受伤,马某某起身后与同行的刘某某、葛某某与张某某相互撕打,后被他人拉开。2019年12月4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某下颌骨体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宣判后犯新罪的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福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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