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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2000********,汉族,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业人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27分许,在淮安区万达广场四楼“小菜园”饭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因恋爱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从口袋中掏出弹簧刀向谭某某左下腹部刺捅一刀。经鉴定,谭某某左侧髂棘旁软组织破损、肿胀,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臧雪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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