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 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街道**号二楼“**”棋牌室内,在与被害人罗某甲及杨某甲、杨某乙打麻将的过程中,因牌资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罗某甲欲离开麻将室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上前阻拦,被害人罗某甲在麻将室及一楼一储物间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告人张某某划伤。杨某甲随即赶到储物间将被害人罗某甲的折叠刀夺下,后被告人张某某拾起储物间内一充气钻将被害人罗某甲口腔戳伤、牙齿戳掉。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充气钻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书证;3.证人沐某某、罗某乙、乔某甲、杨某甲、潘某某、蒋某某、杨某乙、周某某、乔某乙、朱某某、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张某某、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对被害人罗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证人杨某乙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罗某甲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寒松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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