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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8时许,受害人赵某某到汾阳市**镇**村其婆婆刘某某家中,在刘某某家赵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持刀将赵某某头部、面部、手部砍伤,后又持铁棍击打赵某某,赵某某挣脱后逃走,后赵某某入院治疗。经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面部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赵某某,造成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婧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物品移送清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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