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前妻刘某甲因婚姻家庭内部矛盾产生纠纷后,刘某甲回到同村的娘家居住。2018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儿子等人到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家叫刘某甲回家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用手将刘某甲的右胳膊拧到了刘某甲后背部,造成刘某甲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保定市清苑区中医医院住院病案及X线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崔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刘某甲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海滨
附:
1.被告张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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