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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4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下午4时左右,在保定市莲池区**庄村,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弟弟张某甲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并进行打斗,被告人张某某用脚踹张某甲胸部,致张某甲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张某甲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定市**小区**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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