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小区**室,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二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00时许,在南皮县**网吧门口持菜刀将李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故意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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