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3日13时许,在新乐市**镇**工业园区杨某甲家厂子院内,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因修理彩钢瓦大棚一事发生纠纷。杨某乙站在张某某的双排客货车后,张某某倒车将杨某乙撞伤。经鉴定,杨某乙1、面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2、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3、尾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视频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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