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在易县易州镇厂城村被告人张某某与康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脚将康某某腰部打伤,经易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7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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