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张某某在涿州市**镇**村因债务纠纷,与魏某甲、魏某乙发生打斗。张某某用菜刀将魏某甲、魏某乙二人砍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意见为: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魏某乙、魏某甲住院病历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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