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路**里**号楼**号,住元氏县**路**家属院**院**套**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早上5时许,在藁城区**镇**站南500米的机场路上,因堵车车辆行驶缓慢,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与赵某甲等人因过车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将赵某甲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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