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南段**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5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拨打电话辱骂被害人张某乙,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张某乙驾驶摩托车来到山海关区安民寨张某甲家处,手持摩托车链锁强行拽开张某甲家房门,被告人张某甲为阻止张某乙闯进屋内,使用铁锹拍打张某乙头、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后报警。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1日经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被害人张某乙的诊断证明书、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捌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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