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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丁某某驾驶面包车在遵化市平安城镇中学西侧路口发生肇事,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的舅舅被告人张某某到现场后,因对就医问题不满,张某某将丁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手机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小静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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