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镇,住XX县XX镇XX村21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唐变枝近亲属张雪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张XX对其妻子XXX出轨不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16日,在XX县XX镇XX村家中,被告人张XX先后四次用手击打被害人XXX面部、头部和背部,造成XXX头疼、头晕,并于2020年4月19日到XX市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XXX符合被他人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继发迟发性脑出血引起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长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赫XX、张XX、张XX、张XX、张X李XX亮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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