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11197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 2019年7月27日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7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路过西工区东下池东四街路口,因摩托车挡道问题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后张某某用钢管击打曹某某的身上、头部等部位,造成曹某某头部外伤、鼻部外伤和鼻骨骨折,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说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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