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依兰县**道**镇**村**,暂住杭州市上城区**公寓**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 被告人张某某以及朋友柳某某、邵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大厦**娱乐会所包厢内聚会,次日凌晨4时许准备离开时,在电梯口遇到陪侍人员王某某向被害人即客人刘某甲、刘某乙讨要小费。张某某朋友柳某某因系会所员工,故代为讨要,与对方发生争执被劝开。张某某、柳某某等人乘坐电梯先行下楼在停车场准备离开,刘某甲、刘某乙乘坐另一部电梯下楼经过停车场,往秋涛路人行道方向离开,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随即追上并殴打对方,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击打了被害人刘某甲的头面部,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甲等人报警被120救护车带至医院。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左侧鼻骨伴上颌骨额突骨折,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现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啤酒瓶照片;
2.书证:接警单、发生情况报告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纹身照片、情况说明、委托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谢某某、邵某某、刘某乙、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说明、执法记录录像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1348611****)。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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