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一工地务工,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朱某甲案发时均在深圳市**工地务工。2012年2月15日上午8时40分许,因斗车使用问题,杂工组的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已判决)等人和木工组的被害人朱某甲等人发生冲突,张某某、曾某某分别持消防钢管将朱某甲的头部及左胳膊打伤,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因外伤致左侧尺桡骨中段骨折及头部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属轻伤。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顺德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朱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新强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无其它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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