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其妻子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巷道打电话,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肩膀、手臂等部位砍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影像诊断报告、谅解书、和解协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交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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