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现住渭南市**区**镇**村**组。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临渭区检察院批准,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征得其同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区**镇**村**组同某某家附近村道,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某某因平整门前路面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某用嘴撕咬同某某左手拇指,致使同某某左手拇指末节撕脱完全离断伤(拇指完全被咬掉)。经法医鉴定。同某某所受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雷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用牙齿咬掉被害人同某某手指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3年又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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