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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因情感纠纷在孝感市东苑小区二期广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线剪”将樊某某捅伤。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3.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4.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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