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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口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口区宗关南国西汇2期城市广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扭打中导致被害人张某甲倒地。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将被害人张某甲压在地上,并用脚踢踹被害人腰腹部,致其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左侧第6-9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材料、身份材料、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禹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雯

检察官助理:李斯琦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1316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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