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浏阳市**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号**街道**组**街**号**号)。因犯流氓罪,1994年1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1997年5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9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月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9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装修合同,以17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本市城区**小区的一套房屋发包给刘某某装修。装修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陆续支付了13万元装修款,因双方在装修使用的材料上发生分歧,之后刘某某停止了装修。多次催促、协商不成后,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邀集“柳某某”(在逃、身份不详)及其朋友驾车到本市**镇找到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一同前往本市淮川派出所协商装修事宜。刘某某及其妻子何某某应允上了车,在返回城区途中的车上,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就房屋装修一事又发生争执,“柳某某”见状便用拳头打击了刘某某,当车辆行驶至**隧道南出口处时,被告人张某某和“柳妹子”将刘某某拉下车,两人拳打脚踢再次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将刘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被打致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用1万元,刘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装修协议、装修款收条及转账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何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刘某某陈述;④鉴定书;⑤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纠纷而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12月21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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