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4〕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镇**村**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9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纠纷和本庄村民赵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和铁锹将赵某某左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鉴定意见;
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 证人马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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