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屏南县**镇**路**号,户籍在屏南县**镇**村**路**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予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屏南县**镇**路**号黄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内赌博期间发生口角,张某某先行抓住陈某某衣领用力朝墙壁推撞,后双方发生扭打。经屏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陈某某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伤情属轻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屏南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29507****
2.侦查卷宗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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