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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张克祖,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8年9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于2019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3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克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克祖与被害人张某某及许某某、苑某某、孙某某等人在王某某暂住处聚餐。期间,被告人张克祖因工资问题与许某某发生争执,在旁的张某某见状即言语制止被告人张克祖,被告人张克祖便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后被劝开。被告人张克祖为此心生不满,趁他人不备从厨房取来一把水果刀并藏于腰间。随后,被告人张克祖和张某某经苑某某等人劝说表示愿意和解,在张某某向被告人张克祖敬酒时,被告人张克祖从腰间拔出水果刀朝张某某腹部捅了一刀,造成张某某一定伤势。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胸腹部贯通伤,肋间血管断裂、膈肌破裂、肝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许某某、苑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克祖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克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克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克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检察官助理:唐晗羚

二○二○

附:

    1.被告人张克祖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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