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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队**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市场,与黄某某因开玩笑引发打架,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某,致黄某某右胸3、4、5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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