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7********,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郑州市管城区**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西平县**乡**村委**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平县博雅医院病房内,因琐事而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甲两颗牙齿打落。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吕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区**新区**号楼**单元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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