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1时许,在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南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酒后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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