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7年0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赤峰市松山区丽水河畔东门龙翔汽车养护中心门口因停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引发三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 宁
检察员:李 超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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