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双阳区**处工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附近,遇到被害人周某与其妻子孙某在争吵,张某某见状便上前劝阻,在劝阻制止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对周某进行殴打,导致周某面部受伤,经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此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周某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朝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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