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安徽省**市**路**花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07月04日,孙某某因生意琐事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渔具店”与张某某理论之后离开。当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团结路“**渔具店”再次与孙小秀发生争执,并使用刀具将翟某甲、翟某乙砍伤,经鉴定,翟某乙伤情鉴定为重伤,翟某甲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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