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在武都区安化镇石大坪村,张某某酒后同同村张某某、张某某夫妇因土地及水路纠纷在张某某家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某致张某某手部受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4月3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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